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1年6月7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等倾斜,用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提出中央对地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审定意见,编制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际,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管理监督等工作。省级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具体管理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对于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的省份,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两大因素,并采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作为分配调节系数:
(一)供给因素:结合各地彩票公益金留成情况,加大对彩票公益金收入偏少、筹资能力较弱省份的支持力度,权重为35%;
(二)需求因素:助残、养老、教育、医疗和文化等领域的相应指标(含持证残疾人数、65岁老年人口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和公共文化机构数),权重为65%。
分配金额 = 待分配金额×(需求因素×65% + 供给因素×35%)×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其中,需求因素 = 某省份残疾人数占中西部地区残疾人总数比例×35% + 某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占中西部地区总数比例×30% + 某省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占中西部地区总数比例×10% + 某省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占中西部地区总数比例×15% + 某省份公共文化机构数占中西部省份总数比例×10%;供给因素 = 某省份留成公益金倒数/中西部省份留成公益金倒数之和。
第八条 对于西藏、新疆、贵州、原中央苏区以及山东沂蒙革命老区等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具体分配方式在财政部报送国务院的资金分配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分配内部控制制度,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进行全过程监督,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剂,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公开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同时抄送监管局。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改变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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