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资管〔2018〕59号
日期:2022-03-07  发布人:瞿老师  浏览量:50

 

 

 

 

 

 

财资管〔2018〕59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法院,兵团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资管〔2012〕2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兵团财政局反馈。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本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社会团体及本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兵团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五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六条 兵团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更、会计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七条 单位因机构改革或执行上级部门相关决策而发生的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应在机构改革文件或上级部门决策下达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的,应书面向兵团财政局报告相关原因并申请延长时限。

第八条 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所有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权进行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形成的呆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兵团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备案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严禁对资产处置进行拆分以规避审批。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兵团财政局审批:

1.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对外投资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3.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其中,本级高校、医院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账面原值800万元以上的,由兵团财政局审核后报兵团审批。

4.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处置国有资产或者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国有资产;

5.经兵团党委批准组建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兵团财政局授权单位主管部门或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1.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其中,本级高校、医院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本级高校所有已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其他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

资产在本单位管理的,由兵团财政局授权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在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兵团财政局授权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单位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份)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兵团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或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申报。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填写《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表样附后),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件及其他资料。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审核鉴定,确实需要处置的,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向单位主管部门申报。

(二)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以正式文件报送兵团财政局审核批复。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处置的资产,主管部门或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份)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三)评估与核准。兵团财政局根据单位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单位报送的待处置国有资产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鉴定报告报兵团财政局核准。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兵团财政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兵团财政局审批。兵团财政局对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五)公开处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获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暂停交易并报兵团财政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六)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相关附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电子)台账。

第十六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五)拟无偿调拨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报告资料。包括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对外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的入账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兵团财政局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时备案。

第二十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房屋、电梯、锅炉、车辆等资产,提交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档案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由于盘亏造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损失,提供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经济赔偿证明等。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属于被盗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被投资企业投资期限届满、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应收款项损失,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并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对报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进行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保留追偿的权力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服务费等有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规定,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处置收入,按照国家及兵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随意拆分资产,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兵团本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兵团各师(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级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本级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资管〔201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单

4.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明细表

 

 

 

 

 

 

 

 

 

 

 

 

附件:1

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10年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3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8年

 

4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年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年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7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8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9

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6年

 

10

三轮摩托车

9年

 

11

其他车辆

10年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

高速客船

25年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30年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0年

 

4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30年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30年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6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6年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年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年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6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6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6年

 

2

电冰箱

6年

 

3

洗衣机

8年

 

4

摄像、摄影器材

8年

 

5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年

 

6

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家具

 

1

办公家具

15年

 

2

教学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8年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0年

 

2

厨房设备

8年

 

3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年

 

4

道路清扫设备

10年

 

5

电子设备

6年

 

6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6年

 

7

音响设备

10-15年

 

8

健身设备

8年

 

9

通信设备

9年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12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机械设备

10-14年

 

动力设备

11-18年

 

传导设备

15-28年

 

 

 

 

 

附件2、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序号

产 名 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入建造日期

           

处置形式

申请处置原因

账面原值

已提折旧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日(盖章)

日(盖章)

 

 

 

日(盖章)

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兵团财政局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日(盖章)

日(盖章)

日(盖章)

说明:

1、单位资产处置金额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本表应连同单位备案报告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兵团财政局各一份。

 

3、此表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

 

 

附件3、   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

编制单位:

调拨时间:

金额单位:元

 

 

 

   

评估(调整后)价值

一、资产总额

  1.流动资产

  2.长期投资(对外投资)

  3.固定资产

  4.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

 

二、负债总额

三、净资产

调出单位名称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盖章)    

调入单位名称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盖章)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调出、调入单位,调出、调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本表应连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一并填报。

附件 4

 

 

 

 

 

 

 

 

 

 

 

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

 

 

 

 

 

 

 

 

 

 

 

 

 

 

编制单位:

资产调拨时间:   

 

单位:元

 

序号

调出资产名称

资产   编号

型号   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入建 造日期

     

 

账面原值

已提折旧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调出单位意见: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盖章)

 

 

(盖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说明1、本表应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附表一并填报。

 

    2、本表一式五份,调出、调入单位,调出、调入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各一份、

 

 

抄送: 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各师(市)财政局,局内各处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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